關于DNA
親子鑒定技術第一次在國內的案件應用記錄。1991年時,一起長達數年的由離婚而引起的撫養案件,竟使公安部破例采用當時僅限于刑事技術鑒定的“DNA指紋檢測”去確定一對父子有無血緣關系,從而首開“親子鑒定”的先河。那位父親和5歲的兒子到北京被同時提取了血液。結論出來了:他們不存在血緣關系。法院最終判決這位父親不再承擔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并由母親承擔鑒定費、訴訟費及歸還父親已支付的撫養費。為此全國最高法院在1992年專門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紋”檢測技術可以用到民事案件的“親子鑒定”中。這個案件的判決對于當時一些大型城市的同類性案例很有參考性。
但到現在為止,法律上關于親子鑒定的審理還在使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做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該“批復”是這樣規定的: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需要說明的是這是一個“批復”,只有參考性沒有強制,所以很多客戶選擇個人親子鑒定也就是為了維護自己的知情權。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關系簽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做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做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有關人士指出,在“批復”9年后的今天,許多情況已有了變化,法律規定已經與目前的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現實中出現的很多新問題,都缺少法律依據,使法官們在適用這個“批復”時也非常為難。也正因為有了這個批復,男性和女性為了保障自己的知情權而更多的選擇了單親個人親子鑒定。
做為技術上來講是很成熟了,隨著親子鑒定技術在社會應用中的逐漸廣泛,另外一個問題也凸現出來,要知道,鑒定的結果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有時候當事人重復到不同地方做幾次鑒定的原因就是為了再次確認和對比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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