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育關系,母親與孩子的關系,本身無需鑒定。女方提出鑒定的目的在于確認孩子的父親的身份,一般是為了維護子女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是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給孩子一個正名。而提出鑒定的要求。其主要類型包括:其一,女性為了解除丈夫對自己忠貞的猜忌,主動提出作
親子鑒定,以證明自己的清白和孩子的無辜。其二,女性有婚外性行為而出生的孩子,為了孩子的撫養費或繼承權,而要求男方配合做作予鑒定。其三,女性同時與幾位男性有過親密關系,懷孕后不知道孩子父親是誰,為確定孩子的身份而要求作親子鑒定。
身份權是因身份關系而生的權利,是個人獲得社會承認的根基。《兒童權利公約》首次確認了未成年人身份權的保護,其中知其父母是誰是一項重要內容,對非婚生未成年人尤為主要。《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兒童出生后應立即登記, …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并享有受其父母照顧的權利。這種身份權的確定,可以增強一個人的歸屬感、責任感以及對其生活原初環境的認同感。對未成年人的健康咸長有利。1961年《減少無國籍公約》規定:兒童在其出生時應獲得一個姓名和國籍以及知道生父母的權利。這種身份權,在未成年人得了某種疾病(如白血病)需要來自血親的援助時,尤為必要。親子鑒定是確認未成年人身份最有效的手段,當女方提出鑒定要求時,出于對未成年人身份權利的保障,應當得到支持。
《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有權享有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是一個發展的概念,除衣食住之外。還包括基本的教育費用和參加基本的文化娛樂生活的保障,才能“足以促進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水平,是國家責任,但首先是父母的責任。《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父母或其他負責照顧兒童的人,負有在其能力和經濟條件許可的范圍內,確保兒童發展所需生活條件的首要責任。 《兒童權利公約》已經明確規定父母雙方在撫育子女方面具有等同義務。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權利。但是對單親家庭來說,未成年人常常得不到父方的照料。例如。在美國25%的未成年人為非婚生子女,3000的未成年人生活在離婚或分居的冢庭,有一半未成年人生活在以女性為主的家庭中。北京市崇文區婦聯的一項關于單親家庭的調查報告顯示:在單親家庭中。90%以上為母親與子女同住。許多單親母親承受著婚姻不幸帶來的經濟貧困、住房困難、贍養老人、撫育子女以及下崗失業等社會壓力。這些家庭常常陷入貧困狀態,未成年人需要得到父方的支持。而面對父方否定子女是其親生,推卸撫養義務或剝奪未成年人的繼承權時。親子鑒定成為維護未成年人經濟權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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