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麗和張虎同居過一段時間,并生有一子,后來兩人分手,劉麗認為張虎從未對孩子盡過撫養義務,而且張虎不承認孩子是自己的,拒絕做
親子鑒定。劉麗起訴要求判令張虎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近日,西安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要求張虎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800元,直至孩子年滿18歲為止。
劉麗訴稱,她和張虎于2002年相識成為男女朋友,一直長期同居。同居期間劉麗于2004年6月20日產下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劉麗撫養,張虎對母子不聞不問,不盡撫養義務。劉麗請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子由自己撫養,張虎從今年10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至孩子18周歲止。
被告張虎辯稱,2003年他和劉麗同居了兩個月,孩子是不是他的自己也不知道,他不同意做親子鑒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兩人于2003年同居,劉麗于2004年6月20日生育雙方之子,現雙方已解除同居關系。孩子自出生后隨劉麗共同生活至今,現就讀于小學。
西安法院認為,從庭審情況看,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在于孩子是不是張虎、劉麗同居所生。張虎不否認2003年與劉麗同居,卻不同意進行親緣關系鑒定。劉麗證實雙方存在親子關系的可能性,并提出親子鑒定申請;而張虎在不能舉出反證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鑒定。符合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的規定。
法院考慮到孩子長時間隨劉麗共同生活的情況,故仍由劉麗撫養為宜。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考慮孩子的實際需要,張虎的負擔能力,法院綜合確定張虎給付孩子撫養費的數額,判決孩子由劉麗撫養,自2012年10月起,張虎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800元至孩子18周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