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出生的女孩洋洋,父母離婚時,母親要求與父親共有住房歸她和洋洋所有,而父親卻提出,前提必須是洋洋為自己親生。后經鑒定,洋洋確系其親生,父親才同意母親的要求。現父母已離婚,洋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父親房屋的份額歸其所有。日前,西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洋洋的訴訟請求。
2001年4月,洋洋的父親陳先生與母親劉女士登記結婚。2003年,夫妻倆以陳先生的名義購置了大統路某號一套住房,并登記陳先生為權利人。2010年3月,陳先生與劉女士簽訂離婚協議,約定住房給劉女士和女兒洋洋居住,前提是洋洋是劉女士的親生女兒。后經重慶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
親子鑒定,小洋洋是陳先生與劉女士的親生女兒。然而,陳先生未辦理房屋權利移轉手續。今年7月,陳先生欲將房屋出售。劉女士遂向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了異議登記。
法院認為, 這套住房系陳先生、劉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依法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陳先生、劉女士離婚時,簽訂協議的實質為離婚雙方對女兒洋洋進行財產贈與。現陳先生在親子鑒定后不履行相關義務,有違誠信原則。為此,法院判決陳先生協助洋洋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洋洋增加為該房屋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