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陳麗婚前受孕,婚后產下一子,丈夫張明強懷疑孩子并非自己親生,夫妻關系惡化并協議離婚。孩子到底是誰的?為討個說法,張明強一紙訴狀將前妻告上法庭。
2010年初,張明強與陳麗通過父母代為相親相互認識,并于2010年11月確立戀愛關系。2011年2月16日,雙方自愿登記結婚。結婚當晚,雙方第一次發生性關系,2011年3月1日,陳麗即發現自己已經懷孕。此后,雙方因是否生育小孩發生分歧,陳麗遂回娘家居住。
分居期間,張明強多次前往陳麗家要求看望,均遭陳麗及家人拒絕。2011年10月9日,張明強得知陳麗產下一子后到醫院查看陳麗的生產病歷,病歷中記載陳麗懷孕38+3周剖宮產,于2011年9月29日足月產下一子,且陳麗末次月經是2011年1月3日,停經40天自檢尿HCG陽性。張明強由此推斷陳麗系婚前受孕,其所生孩子也并非自己親生。得知真相后的張明強非常憤怒,多次去陳麗家質問,并到陳麗工作單位反映情況,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
2011年10月28日,陳麗訴至法院要求與張明強離婚,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自愿離婚,陳麗所生之子隨其生活,撫養費由陳麗自行承擔。但本次訴訟未對陳麗所生之子是否為張明強親生子女作出認定。
張明強認為,如果不對陳麗所生之子與自己不存在親子關系作出認定,根據我國計劃生育相關政策,自己以后將喪失生育小孩的資格,這無異于剝奪了自己的生育權利。對此,張明強表示自己及家人都承擔了極大精神痛苦。于是,張明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陳麗所生之子與自己不存在親子關系,并要求陳麗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2013年8月22日,離婚之后的張明強與陳麗第二次站在了法庭上。
庭審過程中,張明強向法庭舉示了陳麗在結婚前可能懷孕的時間、入住某酒店的證據,雙方婚后同居至分娩期間的時間不足以產下足月胎兒的證據以及陳麗發送的其所產之子與張明強沒有血緣關系的短信,并一再要求通過
親子鑒定確認自己與陳麗所產之子不存在親子關系。然而,陳麗以不能傷害孩子為由,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
日前,西安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確認陳麗所生之子與張明強不存在親子關系,并判決陳麗賠償張明強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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