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是司法技術鑒定的一種,在證據學上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對于這一特殊的證據,要能夠在訴訟中發揮證明作用必須具備合法性。要使親子鑒定結論具有合法性,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鑒定程序合法,二是鑒定機構、鑒定從業人員合法。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只有申請權,而是否啟動鑒定程序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那么即使是為了滿足丈夫的知情權,如果男方私自進行親子鑒定,也是違反法定程序的。對于違反程序正義而取得之證據不具有證明力,也就不能作為夫一方要求妻子在物質或精神方面進行賠償或者要求離婚的依據。如今民間機構所從事的親子鑒定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因此民間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不具有證據效力。
鑒定機構合法,就是要求鑒定機構的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因為親子鑒定結論具有極強的科技性和先進性,能夠直接影響判決的結果,于是對于鑒定機構和鑒定從業人員有很高的要求。目前國內采取的準入制度主要是核準登記制度,鑒定機構(包括鑒定從業人員)須經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門事前審查、批準、公示程序,才能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他們出具的鑒定結論也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如果親子鑒定結論具備上述兩個條件者,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這畢竟只是證據,因此不具有絕對性,出具意見者也須經法庭質詢,結論也須經法庭質證才能成為決定案件勝訴或敗訴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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