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做
親子鑒定,鑒定結論是否能予采信,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院認為,親子鑒定是由有司法鑒定權機構做出的,并且,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28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由于對方當事人并沒有提出反駁并且重新鑒定,因此,可以認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但是,更多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認為,由于自行鑒定結論只能表明兩種生物學樣本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并不能證明親子鑒定樣本的來源。同時,由于自行委托的鑒定結論往往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因此,不能認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
由于親子鑒定與其他證據相比,親子鑒定結論更加準確。正是因為如此,很多法院更加青睞采用親子鑒定結論,當親子關系不明確的時候,一律進行親子鑒定,并且把鑒定結論作為親子關系的鐵證。但是,作為我國民訴法規定的法定證據之一,應當具備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三個特征。并且它也只是證明案件的部分事實,要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對此,最高法院《批復》中強調:“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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