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一方將敗訴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一方的主張成立。”該條規定無疑是給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吃一顆定心丸,因為拒絕做親子鑒定一方將承擔不利后果。
當然“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也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存在親子糾紛,如果沒有任何證據,或僅僅是猜測、臆斷,法院也可以駁回申請人的申請,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破壞家庭和諧與信任。
(二)法院無權強制對方做親子鑒定
有人可能會問,難道法院不能強制性的要求對方做親子鑒定嗎?的確不能。因為親子鑒定涉及的是身份關系,法律上是以雙方自愿為原則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絕親子鑒定,法院也不能強迫對方去做。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鑒定,親子鑒定將無法進行。
有人認為,人人都有知情權,如果連自己撫養的孩子還不知道是不是自己親生的,有悖于倫理道德,親子鑒定的發展有助于凈化社會風氣,提高親情信任度,有利于社會穩定。但親自鑒定所牽連的人都會受到傷害,甚至幾輩人的幸福毀于一旦,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所以當對親子關系僅為懷疑、臆斷的時候,為了避免破壞家庭和睦,最好還是私下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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