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的證明義務。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鑒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在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生內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正確掌握申請親子鑒定一方的證明責任,合理及時把握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轉換的時機,是判定親子鑒定中舉證妨礙的重要條件。既不能過分強調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也不能輕視或忽略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
總之,要避免親子鑒定的隨意化。在親子鑒定中對于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當從嚴掌握。如果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導致親子關系無法確認的,在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時,應當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成立:
1、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是亟待撫養和教育的或與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2、提出申請的一方已經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的證明責任;
3、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
4、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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