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醫療事故爭議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 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這里的“申請人”是指提 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人,而并非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申請人。也就是說,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的 鑒定無需當事人提出,只要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即應進行鑒 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或者其申請未被受理,或受理后本應進 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衛生行政部門沒有進行,在這些情況下都可能在訴訟中進行鑒定,也就會出現要求 重新鑒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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